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201809)
发布时间: 2011-10-11 浏览次数: 5086

 

南京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京医科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包括5+3一体化专业)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牢记学校“博学至精,明德至善”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本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教务处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凡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本校门诊部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新生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新生入学时,必须接受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确诊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愈后申请复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校门诊部复查,确已符合体检标准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应于入学当年规定时间内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本学期缴费和注册手续。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能超过两周。凡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校按照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计算方法按南京医科大学体育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按校际间协议,学生在我校认可的其他大学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经外校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我校学分规定记入成绩册。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则可作为选修课记录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

第十九条成绩记载办法如下:

1.学分计算:每门课程一般修满18学时为1学分,各门课程的学时及学分规定按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集中安排的军训、实习、社会调查等以1周计1学分。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不计学分,但学生必须参加。

2.考核成绩与绩点换算表

成绩

绩点

成绩

绩点

等级制换算成成绩

90—100

4.0--5.0

4.5

95

80—89

3.0--3.9

3.5

85

70—79

2.0--2.9

2.5

75

60—69

1.0--1.9

及格

1.5

65

0--59

0.0

不及格

0.0

55

3.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考核所得绩点×课程规定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规定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于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补考,或参加下一学年相同专业的该门课程考试。

第二十一条学生每学期初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70分及以下者,如实记载;70分以上者,一律计70分;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新学习。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重新学习某门课程,须按规定办理重新学习手续,申请重新学习后按最高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详见附则二《南京医科大学学生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凡旷考、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必须申请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对旷考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根据附则三《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实验、见习及其它实践性课程必须考勤,如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实践性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按不及格处理,应予重新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四章课程确定与留、降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须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按学年确定必修课程,按学校相关规定自主选择选修课程。

第二十七条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跨学年申请学习更高学年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安排跟班听课。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进入下一学年学习之前,所修专业主要课程累计有25学分未能取得,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在本科三年级结束时,累计仍有8门必修课程不及格或因故无成绩(分学期教学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计)者,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

第二十九条根据我校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实行阶段性学习状况测评;未通过测评的学生不得进入后续阶段学习。

  

第五章辅修

  

第三十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经学校同意,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请辅修的课程考试合格,经教务处审核后,发给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二条全校所有专业均可辅修,但不能同时辅修两个专业;有特殊限制的专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辅修专业,须经辅修专业所属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5年制或5+3一体化学生在校第学年学习成绩优秀,两学年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4年制学生第学年学习成绩优秀,当年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第三十四条准予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选课学习。第一专业已取得学分的同级相同课程可予免修,已取得的学分有效。低级别的相同课程必须通过重新学习获得相应学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超过本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修满第二专业所规定的学分者,发给辅修证书和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五条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主修专业必修课程有两门或辅修课程有两门不及格,即暂停该生的辅修资格,待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辅修资格。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详见学校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请假、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不得无故缺课。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遇有特殊情况非由学生本人处理不可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必须有指定就诊医院证明。请事假、病假两周以内者,由学院审核批准;两周以上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四十二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未获准假而不到校上课者,视为旷课。学生旷课,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按《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本校门诊部诊断,一学期必须治疗休养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2.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3. 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等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六条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每次以1年为限。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教务处核准,方可复学。

2.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批准同意后进入相应年级学习。

3.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自费出国留学学生,可以保留学籍一年。

第五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我校相应规定办理。

  

第八章退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三条学生退学须经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五条退学学生给予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并注销其学籍。

第五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八条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一般设置612个月处分期限。在处分期间内,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仍处于留校察看处分期内的,作结业处理,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予换发毕业文凭。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处分期满,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六十条对学生的处分,应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做到程序正确、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允许有异议的学生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六十一条凡涉及学生学籍的处分必须报教务处备案。凡对扰乱教学秩序学生的处分,须报教务处统一处理。

  

第十章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十三条4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5年制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9年,5+3一体化专业本科段最长学习年限为93+2联合培养专业本科段最长学习年限为4。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六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基本学制、并已修读完所有课程,但仍有部分必修课学分或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未获得,或毕业论文、毕业考核不合格,则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期毕业,在校继续学习,缴纳学分学费。通过相应的考核,取得规定的学分后,予以毕业。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具体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2.申请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其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2年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新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证时算起;如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予补办。

第六十五条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发给结业证书;因身体特殊原因经批准除外。

第六十六条学生未能毕业或结业,但学习满1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5+3一体化专业学生如因学习兴趣或学习能力等原因,可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转至5年制专业学习。本人自愿放弃研究生阶段学习,且已完成全部必修课和规定选修课程学习,获得足够学分,同时完成通科实习,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按5年制本科毕业。

  

第十一章学位授予

  

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含5+3一体化专业本科段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九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交学院审查、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七十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图像采集、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要求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二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第七十三条继续教育学院、康达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有关补充规定由相应学院发布。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