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须知
发布时间: 2012-12-08 浏览次数: 578

 

各位考生,2012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将实施多题多卷。现将考生须知及特别注意事项告知各位考生。

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入场,入场时主动出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接受监考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入场后,考生对号入座,将本人的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电通信工具、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否则按违规处理。

四级9:00;六级15:00,监考员下发试题册及答题卡2。考生须按要求填涂试题册封底和答题卡2上的相关内容,并将试题册封底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2的条形码粘贴框内。完成后,请考生将试题册背面向上放回至桌子左上角,不得提前翻阅试题册。未正确粘贴条形码或提前翻阅试题册的,按违规处理。

四级905;六级15:05,监考员下发答题卡1。考生须按要求填写答题卡1上的信息。凡答题卡中漏涂,错涂考生信息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四级9:10;六级15:10,考生开始作答。

四级9:40;六级15:40,考生方可打开试题册,并对试题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无误后开始作答。如试题册有印刷问题,请及时报告监考员。

四级:11:20;六级:17:20,考试结束,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员宣布可以离场的指令后,方可离开。

 

 

CET 考 生 诚 信 考 试 承 诺 书

根据国家教育部要求,凡参加CET考试的考生,在考前必须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签字认可。为此,请考生认真阅读、知晓、认可、遵守“CET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考试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并提供考生本人的真实、准确信息及有关证件,如有违反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本校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考生愿意遵守考试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的,须进行诚信考试承诺签名,以表明其对考试规定和纪律要求的知晓、认可并承诺自觉遵守。

 

一、CET考生守则

 

一、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开始,下午245开始)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为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签到册上签名。

三、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七、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签字笔作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作答的,一律无效。

八、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一、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根据教育部要求,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考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本校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