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少数民族特招生学籍管理规定(2016年2月修订)
发布时间: 2016-02-25 浏览次数: 1300

南京医科大学少数民族特招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6年2月修订)

 

    为了落实国家支援西部地区的建设计划,贯彻国家关于招收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促进少数民族特招生的学习和成长,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合格的医学人才,结合少数民族特招生的特点和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本规定适用的“少数民族特招生”是指来自新疆、西藏的少数民族通过特殊招考进入我校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新疆定向生、中西部协作计划、内地高等学校支援新疆协作计划(民考汉类)等)。

    一.课程修读和教学安排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少数民族特招生根据录取专业编入相应班级学习,符合单独编班人数的(相同专业超过30人),单独编班。

    2.少数民族特招生的教学安排实行按专业、按年级管理。

    3.考虑到学生毕业后,需参加国家的行业准入考试,因此,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实习的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不再另行规定,即与同班同学要求一致。但在学习过程中,相关学科应给予少数民族特招生更多的关注。

    4.考虑到中学基础的差异性,对于通识教育的部分课程(包括数学、物理、化学、计算机、统计学、英语类课程等)少数民族特招生适当降低要求。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少数民族特招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2.少数民族特招生成绩记载:

    ⑴通识教育的部分课程(包括数学、物理、化学、计算机、统计学、英语类课程等)课程考试成绩在45分(含45分)—59分之间,按60分记载。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按实际取得的分数记载。课程考试成绩在45分以下时,必须补考或重修。

    ⑵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实习等课程以及国家规定的政治、体育、军事训练等课程考试成绩如实记载,60分(含60分)及格,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时,必须补考或重修。

    3.少数民族特招生重修

     少数民族特招生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费的收取与普通学生一致,如重修考试通过,当学期通过课程的重修费作为奖励金予以返还。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到教务处教务科,教务科审核后统一报财务处办理。

     三.学年认定与弹性学习年限

     1.少数民族特招生在进入下一学年学习之前,所修专业主要课程累计有25学分未能取得,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在本科三年级结束时,累计仍有8门必修课程不及格(分学期教学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计)者,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

    2.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少数民族特招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四年制和五年制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分别为八年和九年。

    四.毕业

    少数民族特招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合格,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包括选修课),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五.学位授予

    学校对少数民族特招生取得学士学位除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省(或国家)计算等级考试、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作要求外,其余均与《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有关要求相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六.其它

     1.少数民族特招生在校学习期间,除特别规定外,其它均按《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管理。

     2. 如少数民族招生政策调整,少数民族特招生的特殊招考界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3.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此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原《南京医科大学少数民族特招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