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1-16 浏览次数: 4290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京医科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包括5+3一体化专业)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牢记学校“博学至精,明德至善”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本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教务处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凡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本校门诊部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新生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新生入学时,必须接受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确诊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愈后申请复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校门诊部复查,确已符合体检标准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应于入学当年规定时间内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本学期缴费和注册手续。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能超过两周。凡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校按照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计算方法按南京医科大学体育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按校际间协议,学生在我校认可的其他大学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经外校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我校学分规定记入成绩册。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则可作为选修课记录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

第十九条成绩记载办法如下:

1.学分计算:每门课程一般修满18学时为1学分,各门课程的学时及学分规定按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集中安排的军训、实习、社会调查等以1周计1学分。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不计学分,但学生必须参加。

2.考核成绩与绩点换算表

成绩

绩点

成绩

绩点

等级制换算成成绩

90—100

4.0--5.0

4.5

95

80—89

3.0--3.9

3.5

85

70—79

2.0--2.9

2.5

75

60—69

1.0--1.9

及格

1.5

65

0--59

0.0

不及格

0.0

55

3.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考核所得绩点×课程规定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规定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于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补考,或参加下一学年相同专业的该门课程考试。

第二十一条学生每学期初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70分及以下者,如实记载;70分以上者,一律计70分;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新学习。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重新学习某门课程,须按规定办理重新学习手续,申请重新学习后按最高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详见附则二《南京医科大学学生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凡旷考、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必须申请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对旷考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根据附则三《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实验、见习及其它实践性课程必须考勤,如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实践性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按不及格处理,应予重新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四章课程确定与留、降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须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按学年确定必修课程,按学校相关规定自主选择选修课程。

第二十七条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跨学年申请学习更高学年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安排跟班听课。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进入下一学年学习之前,所修专业主要课程累计有25学分未能取得,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在本科三年级结束时,累计仍有8门必修课程不及格或因故无成绩(分学期教学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计)者,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

第二十九条根据我校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实行阶段性学习状况测评;未通过测评的学生不得进入后续阶段学习。

第五章辅修

第三十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经学校同意,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请辅修的课程考试合格,经教务处审核后,发给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二条全校所有专业均可辅修,但不能同时辅修两个专业;有特殊限制的专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辅修专业,须经辅修专业所属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5年制或5+3一体化学生在校第学年学习成绩优秀,两学年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4年制学生第学年学习成绩优秀,当年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第三十四条准予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选课学习。第一专业已取得学分的同级相同课程可予免修,已取得的学分有效。低级别的相同课程必须通过重新学习获得相应学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超过本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修满第二专业所规定的学分者,发给辅修证书和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五条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主修专业必修课程有两门或辅修课程有两门不及格,即暂停该生的辅修资格,待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辅修资格。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详见学校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请假、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不得无故缺课。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遇有特殊情况非由学生本人处理不可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必须有指定就诊医院证明。请事假、病假两周以内者,由学院审核批准;两周以上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四十二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未获准假而不到校上课者,视为旷课。学生旷课,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按《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本校门诊部诊断,一学期必须治疗休养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2.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3. 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等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六条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每次以1年为限。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教务处核准,方可复学。

2.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批准同意后进入相应年级学习。

3.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自费出国留学学生,可以保留学籍一年。

第五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我校相应规定办理。

第八章退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三条学生退学须经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五条退学学生给予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并注销其学籍。

第五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八条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一般设置612个月处分期限。在处分期间内,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仍处于留校察看处分期内的,作结业处理,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予换发毕业文凭。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处分期满,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六十条对学生的处分,应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做到程序正确、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允许有异议的学生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六十一条凡涉及学生学籍的处分必须报教务处备案。凡对扰乱教学秩序学生的处分,须报教务处统一处理。

第十章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十三条4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5年制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9年,5+3一体化专业本科段最长学习年限为9年。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六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基本学制、并已修读完所有课程,但仍有部分必修课学分或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未获得,或毕业论文、毕业考核不合格,则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期毕业,在校继续学习,缴纳学分学费。通过相应的考核,取得规定的学分后,予以毕业。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具体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2.申请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其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2年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新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证时算起;如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予补办。

第六十五条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发给结业证书;因身体特殊原因经批准除外。

第六十六条学生未能毕业或结业,但学习满1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5+3一体化专业学生如因学习兴趣或学习能力等原因,可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转至5年制专业学习。本人自愿放弃研究生阶段学习,且已完成全部必修课和规定选修课程学习,获得足够学分,同时完成通科实习,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按5年制本科毕业。

第十一章学位授予

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含5+3一体化专业本科段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九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交学院审查、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七十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图像采集、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要求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二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第七十三条继续教育学院、康达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有关补充规定由相应学院发布。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教务处。


附则一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论文(毕业设计和实习)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身体素质方面: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2.在校学习期间,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毕业考试(理论、实践技能)有不及格者。

4.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5.在校学习期间,所学专业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

6.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本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四级者。(其他语种高考生学位授予外语水平参照英语级别)

7.结业学生。

第四条除以上规定外,英语专业学生必须通过本校组织的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方可取得学士学位;生物医学工程、生物信息学专业学生必须通过本校组织的国家或江苏省计算机二级考试方可取得学士学位。

第五条在校期间,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毕业时,如经过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受到省级表彰一次或受到校级表彰两次及以上,2.受到校级表彰一次,且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3及以上;经院学位委员会研究提出特议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毕业时因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四级,部分必修课学分或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未获得,毕业论文、毕业考核不合格,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2年内(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返校参加考试,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授予时间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时间确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作出情况报告,再经教务处审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则二南京医科大学学生成绩评定与考试

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学生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学生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工作是客观反映学生学习状况和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通过不同考核方式,对学生掌握知识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反映学生学习状态,督促学生掌握基本的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通过对学生学习状态的考察,考评教学效果,促进各学系(教研室)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二、学生成绩评定的基本方法

(一)结果性评价:通过考试、考核的方法,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包括对规定的学习内容的认知、理解、记忆、掌握和应用能力的测试。

(二)过程性评价:通过考勤、作业与练习、参与表现等评价手段评判学习效果,反映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态度、反应、认知、理解和应用水平状态。

()形成性评价:在学习过程中可以通过课堂提问、单元测验、期中测验等来实施,将结果对教师、学生进行反馈,从而帮助课程工作者改进课程,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帮助学生改进学习。

(四)综合性评价:把结果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结合起来,同时反映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凡各专业(方向)主要课程(必修课)的成绩评定均要求采用综合性评价,根据学科、课程特点的不同,在综合性评价中,结果性评价可占总成绩的60—80%,过程性评价占20—40%。对非主要课程包括选修课程,鼓励采用综合性评价,并可适当提高其中过程性评价的比重,对部分选修课可全部采用过程性评价的方法。

三、考试管理工作

(一)基本方法与应用范围

1.试卷考试方法

1)开卷考试:

适用范围:凡属于非主要课程且学分小于等于2的必修课,建议采用开卷考试形式。凡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在教学进度表中要标明,明示学生;对于缺课学时达到课程总学时1/3的同学,取消其开卷考试资格,并不得补考,只能重新学习并补足学时后方可取得参加考试资格。

参加开卷考试的学生,进入考场时只能携带手写的听课笔记本和教材及主考教师指定的参考资料;不得携带其他材料进入考场,否则视同夹带违纪处理。其它监考要求与闭卷考试要求一致。考生必须按要求独立完成试卷,不得讨论、抄袭,违反者按违纪处理。

2)闭卷考试:

适用范围:主要课程(均为必修课)的结果性评价应采用闭卷考试形式。

对于有国家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承担主要课程教学的学系(教研室),应结合行业准入考试的要求调整教学标准和命题要求。

鼓励各学科适当增加过程性评价的环节,以提高学生对学习过程的重视。

2.实践、操作性考试

1)实验操作考试:对于实践性较强,着重考察动手能力的课程,如形态实验学、机能实验学等宜采用。

2)专业技能考核:对于实践性较强,着重考察专业技能水平的课程,如体育、临床/护理技能考核等宜采用。

3)作业性考试:包括撰写文献综述、课题或实验设计、病例分析、统计分析、调查报告、论文翻译等,宜在选修课和过程性评价中采用。

4)口头表达类考试:包括基于问题的口试或面试,病例讨论分析、读书报告、论文答辩等,如英语口语、毕业论文答辩等。

实践考核课程的补考和重新学习仍采用原考核方式。对于缺课学时达到课程总学时1/3的同学,取消该生的实践考核资格,并不得补考,只能重新学习并补足学时后方可取得参加考试资格。

采用撰写论文考试形式的课程,在教学进度表中要标明,明示学生;对于旷课学时达到课程总学时1/3的同学,取消该生的考试资格,并不得补考,只能重新学习并补足学时后,撰写论文成绩方可认定有效。撰写论文考试,凡论文内容与他人雷同,或字数超过1/3相似,经两名老师同时认定为雷同的,成绩按零分计,不得安排补考,只能重新学习,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二)命题与考试组织

1.命题

1)命题要以教学大纲、课程考核大纲为依据,采用考试中心题库和自建的题库相结合的方式命题。没有题库的学科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与完善本学科的试题库,使考试命题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随着学科的发展,题库要不断更新、充实和完善。

2)各学科组织成立命题小组,由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负责。命题小组一般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长期担任教学工作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23人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3)命题过程严格遵守保密,无论是题库命题或学系(教研室)自行命题,均实行任课教师回避制度或交叉制度。命题教师不得参加学生答疑,学系(教研室)不得对学生进行集体辅导,更不准为学生指重点、划范围,任何人不得暗示及透露试题内容,如有发生泄密将按《南京医科大学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4)理论试题结构

试题内容覆盖率:试题要尽可能覆盖教学大纲的所有内容,一般要达到教学大纲内容的70%以上。

教学大纲要求程度比例:掌握(能够说明)占60%-70%,熟悉(能够概述)占20%-30%,了解占5%-10%,超纲占1%-5%

考试题型:考题应包括客观题(标准化题型)和主观题(如简答题和论述题、病例分析题等),建议客观题题量与分值不低于60%,尽量减少记忆型题型,多一些理解和综合分析型题;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要注重对专业英语词汇的测试,其所占总分的比例以10%为宜(双语教学课程按双语教学有关规定执行);开卷考试的试题应着重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灵活掌握能力,尽量减少机械抄写的内容,可适当增加客观题的量。

试卷格式和试题量:试卷格式必须采用学校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一次考试题量控制在2小时以内。

5)由题库命题的学科,每门课程要同时命出难度、信度、区分度相同的两套试题,同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实行“试卷库”的学科,在“试卷库”形成并完善前,每门课程每次考试要同时命出难度、信度、区分度相同的两套试题(第一次命题不少于五套),同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随机抽卷作为考试试卷。

6)试卷中选择题应减少与上年度的重复使用,问答题、论述题、病例分析题在三年内尽量避免重复使用。

2.考试组织

1)考试形式

计算机化考试是趋势,鼓励各学系教研室建好题库,尽量组织计算机化考试。

2)组织实施

教务处是学校主管教学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的考务工作。考试时间及考场设置由教务处和教学任务下达单位安排。

考试实行主考教师负责制,主考教师对试卷的领取、发放、收集及填写考场登记表等环节负有直接责任。监考是维持正常考场秩序的重要手段。监考人员的责任心及工作态度,事关学生考试成绩的真实性、公正性及教师的形象与学校的声誉,对学校的学风及教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三)试卷的印制及管理

1.必修课程考试试卷由教务处文印中心负责统一印制。试卷印制由专人负责,实行严格的试卷交接登记制度,整个过程的不同环节均实行责任人签名负责制,完成印刷及装订任务,并确保试卷质量和安全。

2.各学系(教研室)对试卷要认真负责,试卷清样要做到排版规范、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同时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根据考试时间,提前3-5个工作日将试卷清样交至文印中心,并按约定时间取卷,取卷时应清点数量并抽取一定数量的试卷校对。

3.参与试题保管工作和印制试题工作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或暗示考题内容。某课程考试有直系亲属学生在本校学习的人员要主动申请回避,不得接触与该课程考试有关的工作,违反规定者按《南京医科大学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者,报监察处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考试过程的监控(包括巡视)

1.各学院要认真做好监考人员培训工作,规范考场管理,严肃考场纪律,严格执行考前清场制度,提高监考人员的考试管理意识,学院要对监考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巡查,认真抓好学校的考风考纪工作。

2.监考要求:监考人员必须对监考工作高度重视,以较强的责任感,严格执行《南京医科大学教师监考守则》的规定,保持严明的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舞弊迹象时,必须及时提出口头警告;情节严重者,监考人员有权收缴考卷,将其带离考场,并将监考记录及时报教务处。

3根据我校教室、机房分布情况,要求监考人员配备:大于等于70名考生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人员,小于70名考生的考场安排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其中每个考场设主监考一名,具体负责考场内考务工作。

4.考场要求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师负责安排考生座位表,于考前15分钟将座位表公布,考场座位数与学生数的比例不小于21排列;并协助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人数和座位,巡视考场,检查督促学生遵守考场纪律。

5.监考守则

1学系(教研室)必须按照考试日程认真安排教师监考。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不得阅读书报或谈笑,不得接待客人,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清查考场,检查、督促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本、手机及其他电子存储设备等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带入考场;对不执行考场规定的学生,有权令其退出考场并取消考试资格。

3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如遇试题印刷不清楚、试题装订错误、计算机出现故障等时,可予更换试卷或机位,但不得启发学生,不得与学生攀谈。

4加强考场巡视,指导并检查考生正确书写答卷上的有关事项。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现象时,先提出口头警告,并予以制止。发现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监考人员有权立即停止其考试,并记录作弊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5考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擅自延长。监考人员在考前统一宣布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掌握答卷时间;终止时间一到即令学生停止答卷,坐在原位,笔试待收完考卷点清后,机考需确认考试数据包上传后,方可宣布考生离场。考试结束时,应认真填写《考场监考记录表》交所在院、系存档。

6监考人员应阻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对不听劝阻者,应及时与教务处联系进行处理。考试中遇有学生生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考试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向教务处报告,征得教务处同意后,对考生可作缓考处理。

7学校设立考场巡视员和学生监督员,考场巡视员由教学管理或行政管理干部担任,巡视各考场,监督考场纪律与秩序、监督监考老师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教务处如实反映情况;同时设立学生监督员,对监考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学生监督员要及时将监考人员监考失职行为反馈至教务处;教务处会同学院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查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学生监督员。

8经查实,监考人员违反监考守则,因袒护、包庇考生等原因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按《南京医科大学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6.考场纪律

1学生必须按照教务处安排的考试日程参加考试,并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作违纪处理。无故迟到15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

2学生进入考场应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将书包、书籍、笔记本及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地点,入座后,应检查桌面抽屉,发现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材料应向监考人员提出。桌椅上及抽屉内必须无纸、书、书包及一切形式的文字材料。桌面上只能留有学生证、身份证,必要的文具、透明笔袋和按规定携带的工具。违者视情节轻重作违纪或作弊处理。

3学生不得将手机及其他电子存储设备带入考场,违者视情节作违纪或作弊处理。

4考生答卷,字迹要端正清楚。试卷上必须写明班级、姓名。使用红色墨水笔答卷或未写明班级姓名者均作废卷处理,成绩以零分计。如答卷字迹潦草,致使阅卷教师无法辨认,后果由考生负责。

5考生应在考试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不准交头接耳,不准相互观看,不准夹带、传递纸条,不准抄袭或暗号对题,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6交卷前,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翻看别人试卷,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谈话。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止时,未交卷的考生须停止答卷,坐在原位,待监考人员收齐点清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违者根据情节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7学生必须参加规定的课程考核。如确因生病或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考试者,需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因病必须附学校门诊部负责人的签字证明)、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作缓考处理;缓考学生的考试安排在同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同场考试。

8参加重新学习考试的考生须向监考老师出示考试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明。

9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者,按《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处理。

(五)阅卷评分及成绩记载

1.阅卷评分

1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由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组织实施;学系(教研室)要设立临时阅卷室,组成阅卷小组。考试课程全部实行集中阅卷,采取分题、定人、流水作业的阅卷方式;非阅卷人员不得进入阅卷场所。

2学系(教研室)严格把好评分、核分、登分质量关,参加阅卷、评卷的教师要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集中进行评卷,并在自己所评定的试卷上签名以示负责,评分、核分、登分及改分等工作环节必须做到公正、准确、客观、真实;阅卷评分工作要在本学科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3试卷评分要求:试卷首页记分栏要有各大题实得分和总分,并有评分教师的签名;每道试题评分点采用减分或按点加分方式评分,试题首要标明该题实得分数;卷面上如有更改分数,更改处要有更改教师签名和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签名(或盖章);对不及格的试卷要求核对至少两次,务求准确,学系(教研室)的错判卷不得超过1%

4发现雷同卷或其他问题要立即向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报告,认真进行核查,并将处理意见报学院和教务处;阅评结束后,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须随机抽取10%样本进行复查,以保证评卷质量。抽样检查发现错判时,要求查明原因,对确认在评分、核分、登分等环节上有营私舞弊者,须如实报主管部门领导、按《南京医科大学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2.成绩记载

1必修课包括主要课程和非主要课程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录。

2)选修课成绩一般建议采用二级制记载办法。

3对于综合性评价的课程,根据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所占的比重进行百分制计分。

(六)考试成绩上报与分析

1.各学系(教研室)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在数字化校园用专用帐户名及密码进行网上登录,输入成绩;同时将输入成绩按界面要求打印,打印成绩单一式三份,经学系(教研室)分管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份报送教务处,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一份留存学系(教研室)。

2.对考试成绩要进行统计分析,考试成绩的分布应基本成正态分布;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成绩分布不合理而必须做适当处理时,须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并书面报告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成绩标准化处理,但不得随意加分和减分。

3.学系(教研室)对各次考试进行成绩与试卷分析,主要包括学生成绩分布图、均分、标准差、最高分、最低分、试题的难易度、区分度和可信度的分析等,对考试质量进行评估;同时根据成绩与试卷分析反映出来的教学、命题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并付诸实施。

(七)试题、试卷质量分析与反馈

1. 考试结束后,各学系(教研室)要组织对本次试题、试卷的信度、效度、难度、区分度进行分析,对学生得分较低的试题重点进行分析,对于质量较差的试题进行删除或整改,完善题库建设。

2. 试题、试卷分析结果要对任课教师和学生通过不同途径进行反馈,教师要根据反馈结果,进行教学反思,提高教学质量。

(八)试卷保管与查分

1.试卷保管

1考毕的试卷(包括空白试卷),由学系(教研室)封存不少于5年。试卷要以学科、学期、专业、班级、学号顺序装订并分类存放,以便查取;在保管期内,试卷不得泄露,期满后由学系(教研室)指定专人集中销毁。

2有条件的学院要设立一个固定的试卷存放库,集中统一管理试卷。各学系(教研室)在考试评卷工作结束后,立即将试卷送至所属学院教务办,经检查合格后,统一封存。

3教务处将组织对保管期内的试卷进行不定期抽查试卷批阅、保管情况。

2.查分

学生对分数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遇假期顺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查阅,批准后由学院教务办负责组织审阅试卷,学系(教研室)不得接待学生个人查分。学系(教研室)主要负责核查加分情况,不能对原评分标准作调整。若成绩确有出入,学系(教研室)应写出书面的更改分数原因,教研室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附上更改分数的试卷,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否则不予受理。考试成绩公布一个月后,不再受理查分申请。

四、补考、重新学习与补修

1.补考

1实行综合性评价的课程,按百分制计分成绩不及格的,学校安排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可按补考试卷卷面成绩记载;70分及以下者,如实记载;70分以上者,一律计70分。

2实行过程性评价的课程及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对于缺课学时达到课程总学时1/3的同学,不得补考,只能通过重新学习并补足学时后方可取得参加考试资格。

3PBLCBL课程不及格,不予以补考,只能重新学习。

4)重新学习不及格不安排补考。

2.重新学习

1申请对象:课程缺考、缓考或不及格或需提高成绩者。

2办理手续: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办理重新学习申请手续,要求从数字化校园界面进入,进行网上报名并完成缴费,所报课程一般应是其所在专业低年级相同学期开设,具体要求详见教务处相关通知。

3)考试:参加重新学习考试的学生必须向监考老师出示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对于有实验成绩的课程,如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实验考试教研室可直接按理论考试折算出成绩;重新学习是否参加期中考试根据考试内容由学系或教研室决定,报名后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本次考试按零分记。

4)重新学习按照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收费。

3.补修

1申请对象:转专业学生。

2)课程要求:现专业已开设的课程但原专业未开设,或原专业虽也开设但学分低于现专业该课程学分。

3)办理手续: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办理补修学习申请手续,具体要求详见教务处相关通知。

五、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教务处。


附则三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

一、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界定

(一)下列行为属违纪行为:

1.考试开始前

考试无故迟到、无故旷考、不按指定座位就坐、在考场大声喧哗、不听劝阻等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不按规定将书本、笔记等书面材料放在指定位置。

将手机及其他电子存储设备带入考场的。

2.考试过程中

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按规定就坐,擅自改换座位。

交卷前,未经监考教师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互借物品、随意讲话或交头接耳。

3.考试结束后

⑦未及时停止书写。

互相看试卷,但未抄袭。

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二)下列行为属作弊行为:

1.考试过程中夹带或暗藏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书籍、其他文字材料。

2.考试过程中互相交换、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文字。

3.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随身携带手机及其他电子存储设备,且处于开机状态。

4.考试过程中与周围同学讨论试题及答案,或多次随意交谈、交头接耳,监考教师警告无效。

5.偷看并抄袭其他同学试卷。

6.交卷后,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修改答卷内容。

7.考试过程中为别人代考或为代考创造条件,或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

8.其他被现场监考教师、考场巡视员共同认定的作弊行为。

(三)下列行为属严重作弊行为:

1.通过偷盗、收买、欺诈等恶劣手段事先获得试题或试卷。

2.找别人为自己代考。

3.两次或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作弊。

4.串通同学(三人及其以上)集体作弊。

5.利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串通考场内外实施作弊。

6.在考试结束后,以偷盗、收买、欺诈等手段为自己修改试卷答案。

7.作弊行为被发现和处理时,态度恶劣、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8.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或采用恶劣手段阻止他人检举揭发,干扰管理人员的查处工作。

9.作弊行为发生后,通过串连、制定“攻守同盟”,或作伪证等各种手段,扰乱和阻碍调查处理。

二、处理办法

(一)对考试违纪行为:

1.违纪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认错态度好,检查深刻,违纪情节较轻者,可免予处分,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2.对严重影响考试或考场纪律者,可由监考教师取消资格,将其带离考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新学习。

3.学生处分按学校规定程序未解除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二)对考试作弊行为:

1.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新学习。

2.给予记过处分,作弊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认错态度好、作弊情节轻微或能主动检举其他作弊行为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3.学生处分按学校规定程序未解除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三)对严重作弊行为

1.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新学习。

2.作弊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学生处分按学校规定程序未解除者,取消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4.对再次发生情节恶劣的严重作弊、已因作弊而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上述未尽事宜,视情节给予相应界定及处理,其解释权属教务处。


附则四南京医科大学教室文明守则

1.教室是教书育人、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教学活动的文明场所,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在走廊、教室内打闹或大声喧哗,不准在教室内进行娱乐、体育活动。

2.尊敬教师,认真听讲。宣布上课时,学生应起立致敬,教师提问,学生应起立回答,教师宣布下课,才能离开座位。不准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不准在讲课中途擅离教室,不准来访者私闯教室,影响上课。

3.自觉维护教室的整洁卫生。不准在教室内吃零食、乱扔废纸、杂物,不准随地吐痰。严禁在教室内吸烟、酗酒。

4.爱护国家财产。不准在门窗、桌椅、墙壁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不准随意搬运、拆卸教室内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将予以纪律处分。

5.节约水电,注意随手关灯关水。教室内人少时应集中用灯,最后离开教室的同学应关灯,关好教室门窗。

6.严禁在教室内使用违章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等。

7.各教学楼内教师休息室专供教师休息用,学生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8.学生上课及自修时间手机等通讯设备应予关闭或采用震动、静音方式,不得发出声音影响他人。


附则五南京医科大学选修课管理规定

1.选修课内容应陶冶学生情操,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素质。

2.选修课18学时为1学分,每门课程最高不超过2学分、30学时(含考试学时)。本科生必须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3.学生参加选修课必须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课、缺考,考试不得违纪、作弊。

4.选修课严格考勤,参加选修的学生必须认真坚持学习,缺课达该门课程1/3学时者,不得参加考试,作“未选”处理。

5.选修课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核不及格不安排重修。

6.一门选修课报名学生数不足30人,暂缓开课。

7.选修课选修程序:

1)每学期第一周教务处向学生公布选修课程目录,(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2)每学期第二周学生自行上网选课;

3)每学期一般第三周开课(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4)学生选课时间截止后,不得更改与补选。

84年制本科生选修课学分需修满12分(含暑期社会实践2学分),方可毕业;5年制及5+3一体化学生选修课学分需修满15分(含暑期社会实践3学分),方可毕业。

9.学校开设的人文讲座纳入选修课管理,具体按《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开展大学生系列人文讲座活动的管理办法》执行。

10.成绩记载:选修课成绩一般建议采用二级制记载办法。


附则六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1. 学生证、校徽是学生的身份证明,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使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2. 新生入学注册并经体检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发给学生证、校徽。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或其他原因离校时,必须注销学生证。

3. 学生证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如家庭地址变更,学生应持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证明办理变更手续。私自涂改证件,一经查出,证件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 学生证遗失,学生应及时教务科办理补发手续。

5. 学生补办学生证,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

6. 学生个人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学生证或校徽,一经查出,给予纪律处分。

7. 学生不得使用他人学生证或校徽,更不得将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由此产生的后果,学生自负;同时,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则七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学分制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为深化学分制改革,完善学分制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参加换证重新学习考试的结业学生。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

第四条结合我校本科生专业培养方案及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4年制的文、理、管理学专业基准学分按140学分计,4年制的工学专业基准学分按152学分计,5年制专业(含5+3本科段前5年)基准学分按225学分计;每学年专业学费为标准学制的学年学费总和减去基准学分的学分学费,再除以专业标准学制。

第五条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高于基准学分的,超出的学分正常修读免收学分学费。

第六条学生修读的总学分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超出的学分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三章重新学习、辅修及学籍异动收费

第七条 对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或旷考、取消考试资格,需重新修读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考核合格课程申请重新学习,按课程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九条批准以替代课程重新学习的,按应修课程和替代课程中低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条 重新学习课程,在课程重新学习选定并交纳相应学费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学习资格。

第十一条修读“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学生免收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对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经批准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按修读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了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不再收取与该专业标准学制差额年份的专业学费(以半年计)。

第十四条 对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的不一致,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留降级的学生,根据依次结转的原则按专业学制年限缴纳学费。

第四章退

第十六条学生对选定的修读课程有2周的试修读时间,学生在试修读期间可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修读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停学或参军的,参照退选课程和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休、停学期满复学,按随读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学校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第二十条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和课程重新学习的学分学费单独收取。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方可注册和选课。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级(含转、降入2012级)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则八南京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201612月修订)

第一条总则

1.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2.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理念,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给学生以更多的选择机会,对已经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在我校学习满一年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学习兴趣、学习能力和特长,提供调整主修专业的机会。

第二条基本原则

3.转专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严格遵循规则与程序,统一考试,双向选择,宏观控制,做到政策透明、计划透明、结果透明。

3)转专业原则上只限于相同录取批次之间的专业互转,或高分录取批次向低分录取批次转专业(专业录取批次按照江苏省当年高考录取批次划分)。

4)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宏观调控转专业总计划数,原则上各专业提供转入人数比例不少于当年招生人数5%;教学资源相对紧张或毕业生就业率相对较低的专业,可适当控制转入人数;每年各专业允许转入人数以当年学校公布文件为准。

5)学生调整主修专业要与学校的教学资源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当出现转专业需求大于学校可提供转专业的机会时,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与选拔。

第三条根据我校专业设置、教学资源、社会需求等情况将我校普通本科专业分为两类,控制类专业和非控制类专业(具体分类学校将根据专业设置情况作适时调整)。

4.控制类专业:

临床医学(含方向)、口腔医学、眼视光医学

5.非控制类专业:

除临床医学(含方向)、口腔医学、眼视光医学专业的其他专业

第四条转专业的基本条件及限定要求

6.选拔类转专业条件:

1)热爱祖国,勤学上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申请转专业学生为在读(不含休学)一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定向学生、专转本学生)。

3)申请转专业学生已考试课程没有不及格记录。

4)申请转入控制类专业临床医学(不含儿科、精神)、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所学课程(不含军事、体育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20%;申请转入控制类专业儿科学、临床医学(儿科学)、临床医学(精神医学)、眼视光医学专业的绩点要求在本专业的前30%。(申请转入非控制类专业绩点排名不作要求)。

7. 特殊困难类转专业条件:

确有特殊学习困难或身体原因难以在现专业学习但转专业后有利于其成才的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且时间可放宽至二年级末,但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文件(因病转专业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8. 转专业的相关限定要求:

1)高考文科考生不得申请转入只招收理科考生的专业;高考理科考生不得申请转入只招收文科考生的专业。

2)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本科学习期间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

3)入学体检结果需符合申请转入专业招生时对体检结果的要求

45+3一体化专业、临床医学教改班暂不纳入接收专业范畴。

5)已转过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6)在校期间学生处分按学校规定程序未解除者不得转专业。

第五条转专业工作程序及学籍处理

9.选拔类转专业工作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每学年第二学期末,由学校教务处提出可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目录和拟接收人数、接收条件及相应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并向全校公布。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自愿报名,填写《南京医科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见附表),交转出学院备案;转出学院将批准的《南京医科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交教务处教务科。

3)对申请转入专业的人数少于或等于该专业计划转入数1.2倍的,可不进行笔试,直接进入面试;对申请转入专业的人数多于该专业计划转入数1.2倍的需进行笔试,笔试后按照11.2进入面试。学校安排转专业考试,公布考试成绩,对成绩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进行面试,在合格人选中择优录取。

4)转专业最终录取方案按照综合成绩排名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所有笔试和面试成绩均按照百分制记录(笔试无论考核几门,最终笔试成绩折合成一个百分制成绩记录);综合成绩折算办法:只有面试的,综合成绩=面试成绩×100%;既有笔试,又有面试的,综合成绩=笔试×50%+面试×50%

5)学院按照可接收人数和总评成绩确定录取人选,教务处将初步结果向学生公示。

6)教务处对《南京医科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进行终审,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发文。

7)中途申请放弃转专业者,须在学校发文核准转专业之前提出书面申请。

10.特殊困难类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一般是在选拔类转专业结束后,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考核、审核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审核确认通过。

11.转专业后学籍及课程修读

1)确定为选拔类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当学期原专业的课程考试,无故旷考、考试不及格或考试违纪及作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2)获得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转入学院报到(一般为新学期开课前)、上课。教务处负责办理新专业就读注册手续。

3)学生转入的学院应将转入学生编入该院序列进行管理,选拔类转专业学生一般可编入相同年级就读;特殊困难类转专业的学生根据专业课程学习情况一般需降级编入转入专业。

4)转专业学生从转入学期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

5)转入新专业的学生需补修所缺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主要课程。

6)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审核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

7)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参加免试推荐研究生。

第七条解释与执行

1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91起执行。


附则九南京医科大学少数民族特招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62月修订)

为了落实国家支援西部地区的建设计划,贯彻国家关于招收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促进少数民族特招生的学习和成长,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合格的医学人才,结合少数民族特招生的特点和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本规定适用的“少数民族特招生”是指来自新疆、西藏的少数民族通过特殊招考进入我校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新疆定向生、中西部协作计划、内地高等学校支援新疆协作计划(民考汉类)等)

一.课程修读和教学安排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少数民族特招生根据录取专业编入相应班级学习,符合单独编班人数的(相同专业超过30人),单独编班。

2.少数民族特招生的教学安排实行按专业、按年级管理。

3.考虑到学生毕业后,需参加国家的行业准入考试,因此,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实习的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不再另行规定,即与同班同学要求一致。但在学习过程中,相关学科应给予少数民族特招生更多的关注。

4.考虑到中学基础的差异性,对于通识教育的部分课程(包括数学、物理、化学、计算机、统计学、英语类课程等)少数民族特招生适当降低要求。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少数民族特招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2.少数民族特招生成绩记载:

⑴通识教育的部分课程(包括数学、物理、化学、计算机、统计学、英语类课程等)课程考试成绩在45分(含45分)—59分之间,按60分记载。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按实际取得的分数记载。课程考试成绩在45分以下时,必须补考或重新学习。

⑵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实习等课程以及国家规定的政治、体育、军事训练等课程考试成绩如实记载,60分(含60分)及格,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时,必须补考或重新学习。

3.少数民族特招生重新学习

少数民族特招生参加重新学习考试,重新学习费的收取与普通学生一致,如重新学习考试通过,当学期通过课程的重新学习费作为奖励金予以返还。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到教务处教务科,教务科审核后统一报财务处办理。

三.学年认定与弹性学习年限

1.少数民族特招生在进入下一学年学习之前,所修专业主要课程累计有25学分未能取得,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在本科三年级结束时,累计仍有8门必修课程不及格(分学期教学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计)者,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

2.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少数民族特招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4年制和5年制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分别为八年和九年。

四.毕业

少数民族特招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合格,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包括选修课),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五.学位授予

学校对少数民族特招生取得学士学位除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省(或国家)计算等级考试、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作要求外,其余均与《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有关要求相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六.其它

1.少数民族特招生在校学习期间,除特别规定外,其它均按《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管理。

2. 如少数民族招生政策调整,少数民族特招生的特殊招考界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3.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此规定自201631起执行,原《南京医科大学少数民族特招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则十南京医科大学港澳台侨学生学籍

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在校港澳台侨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学习和成长,培养合格的医学人才,结合港澳台侨招生的特点和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本规定适用的“港澳台侨学生”是指我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台侨学生考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的招生。

一、课程修读和教学安排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港澳台侨学生根据录取专业编入相应班级学习。

2、教学安排实行按专业、按年级管理。

3、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实习的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无另行规定的即与同专业同学要求一致。

4、公共基础课的部分课程,港澳台侨学生适当降低要求。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港澳台侨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2、成绩记载:

1)公共基础课的部分课程(包括高等数学、物理学),课程考试成绩在45分(含)—59分(含)之间,按60分记载。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按实际取得的分数记载。课程考试成绩在45分以下时,必须补考或重新学习。

2)公共基础课的部分课程(包括军事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港澳台侨学生免修。

3)上述(1)(2)条以外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实习等课程考试成绩如实记载,60分(含)及格,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时,必须补考或重新学习。

三、学年认定与弹性学习年限

1、港澳台侨学生在进入下一学年学习之前,所修专业主要课程累计有25学分未能取得,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在本科三年级结束时,累计仍有8门(含)必修课程不及格(分学期教学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计)者,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

2、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港澳台侨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4年制和5年制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分别为八年和九年。

四、毕业

港澳台侨学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合格,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包括选修课),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五、学位授予

1、在校学习期间,所学专业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0

2、通过本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或本校组织的学位英语统测。如在校期间未通过,毕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返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考试合格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3、通过本校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本校组织的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4、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如经过一年以上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受到省级表彰一次或受到校级表彰两次及两次以上,2.受到校级表彰一次,且主要课程学分绩点达到2.3及其以上;经院学位委员会研究提出特议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5、其余同《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六、其它

1、港澳台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特别规定外,其余均按《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管理。

2、本规定自201691起从2016级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则十一南京医科大学“53一体化专业学生转出及重新转入“53一体化医学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实施办法

为切实提高53一体化专业学生的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实行淘汰运行机制,同时,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根据我校“53一体化教学计划与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及教学管理的现实情况,现修订《南京医科大学“53一体化专业学生转出及重新转入“53一体化医学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实施办法》。

一、“53一体化专业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出“53一体化医学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并根据学生的申请或意愿进入5年制或4年制有关专业学习。

1、在校学习期间身心健康状况较差,无法按规定完成学业。

2、因其他原因,学生本人要求进入5年制或4年制专业就读。

二、“53一体化专业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转出“53一体化医学专业硕士培养体系。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

3、进入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前,考试不及格或实习技能考核不及格。

4、进入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前,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5、进入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前,未通过国家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

6、进入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七年。

7、进入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前,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学士学位。

三、原“53一体化专业学生因上述条款转出“53一体化医学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后,其处理办法:

1、申请跟随原“53一体化班级继续学习,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重新转入“53一体化医学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否则按本科培养要求完成学业。

1)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但能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表现优秀,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并经校学位委员会评定授予学士学位。

2)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及国家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

3)主要课程经重新学习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2、通科实习前,所学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或虽达2.0但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跟随相应的本科专业实习,且不得申请重新转入“53一体化医学专业硕士培养体系。

3、进入二级学科轮转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七年,按本科毕业要求处理。

四、学生重新转入“53一体化医学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应提出个人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分管校长审批。转入时间一般为每学年末。

五、本办法自20167月起执行,其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