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界定
(一)下列行为属违纪行为:
1.考试开始前
①考试无故迟到、无故旷考、不按指定座位就坐、在考场大声喧哗、不听劝阻等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②不按规定将书本、笔记等书面材料放在指定位置。
③将手机、小灵通及其他电子存储设备带入考场的。
2.考试过程中
④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按规定就坐,改换座位。
⑤交卷前,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中途离开考场。
⑥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物品,随意讲话或交头接耳。
3.考试结束后
⑦未及时停止书写。
⑧互相看试卷,但未抄袭。
⑨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二)下列行为属作弊行为:
1.考试过程中夹带或暗藏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书籍、其他文字材料。
2.考试过程中互相交换、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文字。
3.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手机、小灵通及其他电子存储设备等通信设备处于开机状态。
4.考试过程中与周围同学讨论试题及答案,或多次随意交谈、交头接耳,监考教师警告无效。
5.偷看并抄袭其他同学试卷。
6.交卷后,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修改答案。
7.考试过程中为别人代考或为代考创造条件,或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
8.其他被现场监考教师、考场巡视员共同认定的作弊行为。
(三)下列行为属严重作弊行为:
1.通过偷盗、收买、欺诈等恶劣手段事先获得试题或试卷。
2.找别人为自己代考。
3.两次或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作弊。
4.串通同学(三人及其以上)集体作弊。
5.利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串通考场内外实施作弊。
6.在考试结束后,以偷盗、收买、欺诈等手段为自己修改试卷答案。
7.作弊行为被发现和处理时,态度恶劣、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8.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或采用恶劣手段阻止他人检举揭发,干扰管理人员的查处工作。
9.作弊行为发生后,通过串连、制定“攻守同盟”,或作伪证等各种手段,扰乱和阻碍调查处理。
二、处理办法
(一)对考试违纪行为:
1.违纪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认错态度好,检查深刻,违纪情节较轻者,可免予处分,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2.对严重影响考试或考场纪律者,可由监考教师取消资格,将其带离考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3.考试违纪一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违纪两次或两次以上者,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二)对考试作弊行为:
1.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新学习。
2.给予记过处分,作弊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认错态度好、作弊情节轻微或能主动检举其他作弊行为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3.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三)对严重作弊行为
1.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新学习。
2.作弊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取消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4.对再次发生情节恶劣的严重作弊、已因作弊而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上述未尽事宜,视情节给予相应界定及处理,其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