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监考守则
发布时间: 2011-10-11 浏览次数: 845

(1)学系(教研室)必须按照考试日程认真安排教师监考。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不得阅读书报或谈笑,不得接待客人,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清查考场,检查、督促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本、手机及其他电子存储设备等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带入考场;对不执行考场规定的学生,有权令其退出考场并取消考试资格。

(3)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如遇试题印刷不清楚或试题装订错误时,可予更换,但不得启发学生,不得与学生攀谈。

(4)加强考场巡视,指导并检查考生正确书写答卷上的有关事项。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现象时,先提出口头警告,并予以制止。发现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监考人员有权立即停止其考试,并记录作弊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5)考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擅自延长。监考人员在考前统一宣布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掌握答卷时间;终止时间一到即令学生停止答卷,坐在原位,待收完考卷点清后,方可宣布考生离场。考试结束时,应认真填写《考场监考记录表》交所在院、系存档。

(6)监考人员应阻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对不听劝阻者,应及时与教务处联系进行处理。考试中遇有学生生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考试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向教务处报告,征得教务处同意后,对考生可作缓考处理。

(7)学校设立考场巡视员和学生监督员,考场巡视员由教学管理或行政管理干部担任,巡视各考场,监督考场纪律与秩序、监督监考老师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教务处如实反映情况;同时设立学生监督员,对监考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学生监督员要及时将监考人员监考失职行为反馈至教务处;教务处会同学院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查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学生监督员。

(8)经查实,监考人员违反监考守则,因袒护、包庇考生等原因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按《南京医科大学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