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在校港澳台侨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学习和成长,培养合格的医学人才,结合港澳台侨招生的特点和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本规定适用的“港澳台侨学生”是指我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台侨学生考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的招生。
一、课程修读和教学安排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港澳台侨学生根据录取专业编入相应班级学习。
2、教学安排实行按专业、按年级管理。
3、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实习的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无另行规定的即与同专业同学要求一致。
4、公共基础课的部分课程,港澳台侨学生适当降低要求。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港澳台侨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2、成绩记载:
(1)公共基础课的部分课程(包括高等数学、物理学),课程考试成绩在45分(含)—59分(含)之间,按60分记载。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按实际取得的分数记载。课程考试成绩在45分以下时,必须补考或重修。
(2)公共基础课的部分课程(包括军事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港澳台侨学生免修。
(3)上述(1)(2)条以外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实习等课程考试成绩如实记载,60分(含)及格,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时,必须补考或重修。
三、学年认定与弹性学习年限
1、港澳台侨学生在进入下一学年学习之前,所修专业主要课程累计有25学分未能取得,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在本科三年级结束时,累计仍有8门(含)必修课程不及格(分学期教学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计)者,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
2、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港澳台侨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四年制和五年制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分别为八年和九年。
四、毕业
港澳台侨学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合格,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包括选修课),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五、学位授予
1、在校学习期间,所学专业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0。
2、通过本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或本校组织的学位英语统测。如在校期间未通过,毕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返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考试合格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3、通过本校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本校组织的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4、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如经过一年以上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受到省级表彰一次或受到校级表彰两次及两次以上,2.受到校级表彰一次,且主要课程学分绩点达到2.3及其以上;经院学位委员会研究提出特议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5、其余同《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六、其它
1、港澳台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特别规定外,其余均按《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管理。
2、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从2016级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